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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追诉期限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4 14:24:56 字体:

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2.追诉时效中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示例】甲1990年故意杀人后潜逃。若2012年盗窃被抓,后罪单独从2012年计算追诉时效;若2008年盗窃被抓,杀人罪和盗窃罪均从2008年计算追诉时效。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二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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