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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8 16:01:21 字体: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

3.单独行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提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债权。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等。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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