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7 16:03:47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7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基础备考阶段,祝大家学习愉快!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

  知识点: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子方式

(1)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注意: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