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涉税服务(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18 14:16:44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涉税服务(06.18)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服务报告

  (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1.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涉税业务约定书。

  2.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3.注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1.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正保会计网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备考,2015年新课已经开通,即报即学!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精品班招生方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