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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21:43:3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1.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包括组织)。

【分析】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权。

2.行政复议机构:

(1)概念: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2)性质: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3)职权: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工作,包括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行政行为权、行政复议决定拟订权、处理或转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不能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善后工作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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