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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5:14:44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物的特征

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示例】行为、汽车尾气、太阳等都不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如电脑、机器、汽车

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管辖不受限制

不动产

如土地、房屋

登记为要件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大多数的物

限制流通物

黄金、白银、外币、麻醉药、毒品、运动枪支、国有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指令性计划购销物资、文物

禁止流通物

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物品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

种类物

示例

XX小区3栋305号的房子

苹果

合同

有些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

有些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

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的交付or法律规定or当事人的约定

以物的交付时间

灭失后

可免除实际交付原物,过错者承担损失

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1)判断标准:

①同属一人;

②独立存在;

③主要和从属关系。

【示例】甲的杯子和乙的杯盖不是主从物;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甲的遥控器是主从物。

(2)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共有物分割:为可分物的采取实物分割方式;为不可分物的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2)债权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6.原物与孳息物

【注意】孳息为独立物,所以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例子

归属

效力

天然孳息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一般情况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补充】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如雪糕。

(2)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土地。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一匹马;合成物:牛奶咖啡;集合物:一群马,企业的资产。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

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如房屋、地下管道

属于不动产

附着物

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

如中央空调、挂橱等

有的是动产,有的是不动产

11.货币与证券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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