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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5:42:20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2.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分析】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示例1】《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示例2】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例题·单选题】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

D.单-物独立成一体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共有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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