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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5:53:31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物权的效力”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破除债权

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电视机卖给乙,之后又将电视卖给了丙并且完成交付。丙取得了物权,所以乙不能要求丙返还。

优先受偿权

如甲直接从乙银行借款,但从丙银行借款时拿房产做了抵押,所以在甲无法清偿时,丙可以将房产拍卖变卖从而优先受偿。

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共有一房产,甲出售时,若乙丙均想购买,且出价相同,乙有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妨害排除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2.物上请求权的权利:该权利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分析】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表明其为依附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要回原物),而不是一定要走诉讼程序。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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