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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专家错题点评: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6 11:02:09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专家错题点评: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每日一练是正保会计网校推出的一项免费在线测试系统,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通过练习,对相应科目的知识尤其是基础知识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为基础是学好一门课程的关键,希望大家能够积极踊跃的进行测试和练习,对自己的基础知识进行一下检测和巩固。网校各科辅导专家会根据大家在每日一练测试练习中,出现正确率低的题目进行点评。以下是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的错题点评:

  2015年2月14日《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 共有 81人参与本题测试,正确率 39.15%

  多选题:

  1. 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回购其股权。那么赵先生提出的以下诉讼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赵先生以在股东会遭到排挤、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B. 房地产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C. 王先生操纵股东会作出转让房地产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

  D.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 张先生、王先生联合操纵股东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专家点评】本题考核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对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的,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于这三种情形,一定要牢牢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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