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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专家错题点评:股权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6 10:31:42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专家错题点评:股权转让

  每日一练是正保会计网校推出的一项免费在线测试系统,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通过练习,对相应科目的知识尤其是基础知识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为基础是学好一门课程的关键,希望大家能够积极踊跃的进行测试和练习,对自己的基础知识进行一下检测和巩固。网校各科辅导专家会根据大家在每日一练测试练习中,出现正确率低的题目进行点评。以下是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的错题点评:

  2015年1月12日《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 共有 89人参与本题测试,正确率 35.96%

  多选题:

  何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债务纠纷,将自己在该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赵某,但是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何某找到不知情的孙某,以合理的价格将股权又转让给了孙某,且为孙某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何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B. 赵某有权向孙某要求赔偿

  C. 赵某无权向何某要求赔偿

  D. 孙某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所有权

  E. 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本题中,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所有权。赵某可以向原股东何某要求赔偿,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点评】本题考核股权转让。本题中,何某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赵某,所以何某向孙某转让时,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孙某是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孙某善意取得了股权。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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