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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与注会经济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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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落下帷幕,很多刚刚结束紧张备考的同学,又开始收拾心情、整装待发,重新踏上今年税务师考试的征程。首先要向这部分考生致敬,套用一句鸡汤“未来的你,一定感谢今天拼命努力的自己”。从结束注会考试到税务师开考,整整四周的时间,如何高效备考,利用有限的时间顺利备考?本篇,我们重点介绍如何从注会经济法考试过渡到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
一、初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考试总分140分,84分及格。从最近三年的考试题型题量来看,除了2017年考试的多选题由原来的30题降至20题之外,近几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题型题量一直没有其他变化。
近三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型题量
年份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综合分析题 |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
2017 | 40道 | 60分 | 20题 | 40分 | 5道 | 40分 |
2016 | 40道 | 40分 | 30题 | 60分 | 5道 | 40分 |
2015 | 40道 | 40分 | 30题 | 60分 | 5道 | 40分 |
2017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单选题在题量不变的基础上分值有所提高,相应降低了多选题的分值。单选题的得分率相对较高,该项调整变相降低了考试的难度。
相对于与注会经济法而言,《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观题分值占比较低,(涉税服务实务主观题分值占比28.57%,注会经济法主观题分值占比55%),而且无需输入大量文字作答,难度较小。在备考过程中,力保单选分值,勇争多选与综合分析题的分值。
二、注会经济法VS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对今年刚刚参加过注会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注会考试和税务师考试的相似度有多高、差异之处在哪里?如何用最短的时间、学习最少的内容通过税务师考试?
同学们的备考时间有限,我们直接进入正题:
项目 | 经济法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差异和联系 |
考试时长 | 2小时 | 均为2.5小时 | 税务师考试时间更长 |
题型题量 | 单项选择题(24题24分) 多项选择题(14题21分) 案例分析题(4题55分) 合计42题100分 |
单项选择题(40题60分) 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 综合分析题(5题40分) 合计65题140分 |
税务师考试题量更大、分值更高,且难度也较大。多选题与综合分析题5个选项,变相增加了难度,但多选题与综合分析题有容错分,少选可以得部分分值,因此,在另一种程度上又降低了难度 |
及格线 | 60分(100×60%) | 84分(140×60%) | 总分60%及格 |
考试重合部分 (以2017年收集到的题目为例) |
第1~6、8章 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5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合计65分,占比65% |
第6~11章 第6章 民法总论 第7章 物权法 第8章 债法 第9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10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11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上述六章所占分值合计71分,50.71% |
这几章的内容考点重合度在90%以上,即涉税服务相关法律6~11章内容中的90%以上在注会经济法的第1~6、8章中可以找到,且考核重点类似。同时,该部分内容占据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分值的半壁江山,故今年考过注会经济法的考生在备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可以提高一倍的效率。 |
从上表可以看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核重点和注会经济法的重点内容基本一致,刚参加过注会经济法考试的同学们,在学习《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时,可以把精力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的学习。
本篇共包括五章的内容,分别为: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其理论性比较强,相关规定也较多,且容易与第四篇的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出综合分析题。但如果您已在今年或往年考过注会税法,或已考过税务师的税一或税二相关科目,那么其中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尤其是涉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内容,学起来会相对轻松一些。
2.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的学习。
本篇共包括三章的内容,分别为:第十四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中,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内容变化最大的一章,新增最近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通过致使该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因此,可以断定今年“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必出综合分析题。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今年变化之处。
“考新”规律同样适用于税务师考试。除了上面重点内容已经提及的变化之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还要注意以下一些教材调整之处:
新增考点:
(1)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2)股东诉讼;
(3)行政诉讼缺席判决。
4.其他章节的应对方法
除了上述提到的章节之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中其他章节(第十二、十三章)合计分值往往不超过10分,我们可以简单了解一下,以习题班学习为主,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
三、备考策略
1.关注新增与次新考点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有喜新不厌旧的特点,即当年新增必考,但次年(即2017年)新增内容也很容易眷顾。故考生复习时在重点关注老师总结的上述3个新增知识点及新增司法解释的同时,也需要对2017年新增及调整过的知识点加以重视。
2.关注传统重点
考生在关注当年新增考点及次新考点的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传统重点。老师曾经分析过2011~2017年的试题,从试题分析中总结出如下结论:7年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所考到的知识点有210个。其中考过7次的知识点有3个;考过6次的知识点有4个,考过5次的知识点有10个,考过4次的知识点有20个,考过3次的知识点有38个,考过2次的知识点有46个,仅考过1次的知识点有89个。由此可知,传统重点永远是重点!
3.重视往年试题
试题是考试的指明灯,试题是考试的方向盘。试题不仅仅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命题规律与命题方向,我们还有可能在考场上碰到老朋友(试题重现)。不要认为那是不可能的事,如果您认真做试题,您自己就可以发现往年不是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况,如2016年的一道综合题就与2013年的一道综合题几乎一模一样。
(1)主观题命题规律
综合分析题5大题20小题40分,从近几年的考试情况来看,综合分析题的章节及考点分布情况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物权+合同;物权+合同+债+民事诉讼;合伙+民事诉讼;公司法律制度(单独命题);涉税犯罪+刑事诉讼。知识点本身的难度并不大,该题型的难度在于它是不定项选择题,在多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出错的机率,所以感觉起来偏难。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重视基础内容,在考前针对常规考点重点击破。
(2)往年试题重现示例
(2016年)华兴服装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2008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有90名股东出席会议。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2人,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转希望,经表决,80名股东同意解散。会后,未出席股东大会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侵犯了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13年)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且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于2012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如何走出面临的困境。2012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向大股东发出召开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大股东(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亏损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会议有90名股东出席。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是: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1.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 )。 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 B.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公司未弥补损失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本案中,涉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规定,下列设定条件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的是( )。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4 B.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3/4 C.监事会提议召开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E.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无论持有股份多少,均有权参加临时股东大会 B.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C.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李某召集,总经理主持 D.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中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前30日通知股东 E.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出,而不是以李某的名义发出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选项D错误。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选项C错误。 |
2.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决议、通知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出,而不是以李某的名义发出 B.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C.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李某负责召集,总经理主持 D.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股东无论持有股份多少,均有权参加临时股东会议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选项B错误。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选项C错误。 |
3. 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过半数通过 B.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2/3以上通过 C.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有关华兴解散会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 E.有关华兴解散会议,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均可作出 【答案】CE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通过 C.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 E.公司解散事项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小股东黄某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有( )。 A.参与公司决策权利 B.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议的权利 C.参与股东管理的权利 D.知情权 E.查阅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权利。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小股东也有权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所以本案中黄某的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黄某不能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也必然会受到侵害。 |
4.本案中,小股东黄某受到侵害的权益有( )。 A.平等权 B.知情权 C.撤销权 D.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E.公平竞争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权利。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小股东也有权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所以本案中黄某的平等权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
对比后我们不难发现,这简直就是试题重现,这要是考前认真做了试题,那岂不是可以直接白白的捡8分!
4.保持良好的心态
无论是考前、考中,还是考后,我们都需要保持一个自信、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做到,那么你一定就能做到!网校静待您的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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