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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范围很广,涉及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内容,学习的知识点繁多琐碎。
如果你零基础,建议学习超过210小时;如果有一定基础,建议学习超过180小时;如果基础扎实,或者同年考过中级或注会,也建议学习160小时。
所以,计算了自己可以用来学习的时间后,立即开学更稳妥一些~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等。
2.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1)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即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
(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所谓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则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等。
3.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示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 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等。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示例】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 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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