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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听证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16 14:45:5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听证程序

1.听证权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提示: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

提示: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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