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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微学习笔记:行政行为的废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的论坛 编辑: 2013/10/09 11:11:5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依次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者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政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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