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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1 09:03:4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包含三层含义: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各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具备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电监委、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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