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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1 09:24:0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为两种:

1.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建议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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