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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2 09:26:2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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