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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06 14:49: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

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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