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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2 13:49:32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分析】行政法是公权力,所以“法无授权即禁止”,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实施。

2.程序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示例】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即通知时间不当,为行使的程序不合法。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产生的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内容:

(1)应符合立法目的;

【示例】食品安全有严重问题的餐馆,应当查处并责令关闭,不能仅罚款。

(2)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示例】罚款与否不考虑“我爸是XX”,考虑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①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示例1】行政强制法中,能非强制的则非强制,即便强制也是选择使用对当事人损害小的手段。

【示例2】房子已盖好,只是没有及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能罚款就罚款,尽量不要选择强拆。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1.性质: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示例】救火员救火踹开住户的屋门。

2.限制: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分析】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所以说不完全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3.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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