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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09:08:0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 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 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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