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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09:19:5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是或者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补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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