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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10:32:2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者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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