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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税收优先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10:52:3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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