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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教材表述有误。申请人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示例】公安局针对甲殴打乙的行为罚款500元。甲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提出罚款过高;乙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提出罚款太少。
(二)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复议的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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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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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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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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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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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如商事合伙):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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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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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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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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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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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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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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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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