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申请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09:12:10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教材表述有误。申请人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示例】公安局针对甲殴打乙的行为罚款500元。甲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提出罚款过高;乙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提出罚款太少。

(二)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复议的公民死亡
近亲属可以申请
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三)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合伙
1.合伙企业(如商事合伙):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非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多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