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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09:51:26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适用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时间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NOT审理前,NOT作出后)
程序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
准许
效力
导致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适用案件
1.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2.当事人之间的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程序
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注意】
和解中没有和解书,只有和解协议。
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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