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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06 09:57:26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复议前置型: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复议选择型:可以先提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2.可以申请“一并复议”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分析】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一般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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