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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知识点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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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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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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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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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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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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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漏别人不想透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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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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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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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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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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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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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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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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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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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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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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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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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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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2.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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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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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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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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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2.目的是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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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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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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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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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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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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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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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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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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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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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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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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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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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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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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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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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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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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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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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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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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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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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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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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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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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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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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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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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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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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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亦称“形成中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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