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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民事权利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1 10:48:38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知识点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分类
具体特点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漏别人不想透漏的)等
身份权
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财产权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
1.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2.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
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抗辩权
1.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2.目的是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
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权利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相对权
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从权利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原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期待权
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亦称“形成中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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