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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措施中止执行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16 15:06:20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相关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单选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一定期限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该法定期限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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