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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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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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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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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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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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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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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一般情况:基本上同不动产,只是要求交付。
(2)特殊情况:
(3)善意取得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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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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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二)所有权的消灭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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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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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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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标的物灭失;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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