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3 11:06:14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一般情况:基本上同不动产,只是要求交付。

  (2)特殊情况:

动产所有权取得

  (3)善意取得

要件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
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
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所有权的消灭

法律行为
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标的物灭失;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