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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法律特征:
(1)复合性: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就取得其他;有部分所有权大小决定其他的大小;只登记有部分所有权。
(3)一体性:权利变动,须一体变动。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
(5)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二)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共有部分共有权: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3.成员权——表决权、知情权
(1)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3)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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