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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违约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24 16:39:55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照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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