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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14:05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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