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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16:57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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