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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行政复议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1/03 15:54:27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行政复议中止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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