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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连带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就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二、共同保证
是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三、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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