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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基本原则(3.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3 11:00:21 字体:

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法的基本原则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一》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2016税务师《税法一》预习

知识点预习——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①课税要素法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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