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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甲县的一工业企业,在2018年3月将新建的一栋厂房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500万元,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共计3700万元,转让该厂房缴纳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合计39万元。另外,该企业在6月转让一栋旧办公楼,取得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1200万元,支付印花税0.6万元,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可以提供购房发票,此栋旧办公楼是2013年6月购入,购置原价700万元,缴纳契税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缴纳其他税费7.2万元。该企业就上述业务事项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A、832.70
B、929.97
C、1006.61
D、1242.60
出售新建厂房的销售收入=65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3700+39=3739(万元);增值额=6500-3739=2761(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2761÷3739×100%=73.84%,适用增值税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2761×40%-3739×5%=917.45(万元)。
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700×5%×5=17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700+175+0.6+7.2+20=902.8(万元);增值额=1200-902.8=297.2(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297.2÷902.8×100%=32.92%,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应纳土地增值税=297.2×30%=89.16(万元)。
综上合计,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917.45+89.16=1006.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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