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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018年5月,A市甲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含税)1000万元。将部分建筑业务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款(含税)200万元。甲公司当月在B市应预缴增值税( )万元。
A.14.55
B.21.82
C.27.27
D.18.18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增值税=(1000-200)÷(1+10%)×2%=1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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