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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债权,准予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A. 行政部门干预逃废的企业债权
B. 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C. 企业未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D. 由国务院批准文件证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税法规定,以下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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