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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单项选择题
11、某市区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应缴纳增值税49万元,10月已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0万元,实际缴纳消费税85万元。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10月份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元。
A.95550
B.100800
C.71050
D.122829
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均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10月份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49+10+85)×7%×10000=100800(元)。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二税”税额。
(1)不包括“二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二税”直接减免,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3)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4)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应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5)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其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以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税额。
考察知识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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