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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产税
单项选择题
5、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予免征房产税的是( )。
A.名胜古迹中附设的经营性茶社
B.公园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所有的唯一普通居住用房
D.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点评】本题考查房产税税收优惠。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四)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税。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纳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8.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9.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1.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 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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