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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水冰月 2022/10/21 12:09:05 字体:

马上就是2022年税务师考试了,要做做往年税务师试题哦!历年税务师试题很有针对性,包含不少高频考点,以防今后还会考,大家做题的时候,注意巩固复习,查漏补缺。

下面是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简答题(考生回忆版)试题及答案解析。

税务师试题回忆版

1.G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从一般纳税人B公司购买灯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专票进行认证抵扣,将不含税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2019年6月G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公司2019年初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认为其2018年从B公司取得专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灯具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G公司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申请,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说明进项税额抵扣与支出税前扣除合理,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要求:

(1)判断G公司相关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G公司相关处理正确。理由:B公司走逃,其开出的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G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且提出核实申请的时限(5日内)符合要求。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若税务机关人认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凭证,G公司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答案】

G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2.我国居民王某,咨询其适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出下列问题,请逐一回答。
(1)年初未及时向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是否可以在后续月份提交相关材料后要求单位对之前月份未足额扣除的进行补扣。

【参考答案】可以的。扣缴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纳税人就按月享受到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纳税人2018年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答案】不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中规定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还能够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所以2019年前取得证书是不能够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

(3)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金额上限是多少?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该合并还是分别计算扣除额。

【参考答案】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15000元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80000元。

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参考答案】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

(5)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从其他综合所得(不包括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形)中扣除标准5000元/月。

【参考答案】不可以。劳务报酬所得(不包括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形)、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某食品公司2020年2月与其他企业订立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签订一份既有产品购销业务又有加工承揽业务的电子合同,总金额100万元。2020年3月公司转让一处外购的旧厂房,转让价格1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另外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经营模式改变,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知公司原注册资金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下列问题: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可以申请印花税退税?

【参考答案】不可以申请退税。因为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公司订立的技术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多少?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未分别记载金额应如何缴纳印花税?税额多少?( 金额单位为元,印花税税率;产权转移书据0.5‰,购销合同0.3‰,加工承揽合同0.5‰)

【参考答案】①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所以适用0.5‰的税率。因此应纳印花税=60*0.5‰*10000=300(元)

②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

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但属于同一笔金额或几个经济事项金额未分开的,

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因此按照加工承揽

合同0.5‰计算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00*0.5‰*10000=500(元)

(3)公司转让旧厂房应缴纳哪些税种?

【参考答案】公司缴纳旧厂房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4)旧厂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有几种情况?具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有两种情况

一、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

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某企业2020年6月对其办公楼、厂房进行如下改建或调整:

1.更换一栋办公楼的中央空调系统和全部灯具:其中,旧中央空调的入账价值30万元,新中央空调入账价值80万元;旧灯具入账价值2万元,新灯具入账价值5万元。

2.将其一处厂房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

该企业咨询下列问题,请你逐一回答:

(1)更换的中央空调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请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影响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因为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更换的灯具是否影响当年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请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不影响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因为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更换的灯具属于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因此不影响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3)分析厂房出租对房产税计税方式的影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是分摊计税还是在当年一次性全额计税?

【参考答案】房产出租前,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是1.2%,而房产对外出租,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是12%。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要分摊计税,不能一次性全额计税,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所以不属于本年的租金,即使收取了也不计算房产税。

5.2020年初税务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某公司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30万元。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0年2月15日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3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认为是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于2月16日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向该稽查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简述理

【参考答案】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因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因此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2)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

因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3)请说出2种以上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参考答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A.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B.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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