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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解析】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总体框架:2 1 3→2个人、1件事、3个程序
“2个人”行政主体→相对人(官 民)
“1件事”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官 管 民)
“3个程序”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法律制度(民 告 官)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实例】税务机关征税既要符合实体法《税法》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税收征管法》。
解释:行政合法原则讲的是无法律无行政的问题,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民权叫“法无禁止即自由”。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行政裁量权的体现)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实例】城管不能追着“小贩”满街跑。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同样的事、不一样的人违法,同样对待。
4.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实例】政府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例外)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事后追认除外;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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