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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6 11:02: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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