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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税法的适用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7 14:30:49 字体: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五、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用

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1)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税法的适用原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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