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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收立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8 09:07:2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 立法机关 举例 备注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广义税法 立法机关 举例 备注
税收行政法规
(是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税收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 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之外,一般地方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高法、高检 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税务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收规章是2002年3月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在职则权限内制定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四个特点: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规范;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不具有可诉性;向后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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