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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一》预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1 18:13:31 字体: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二十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关于税收立法问题的总结:

分类

立法机关

签署发布

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主席以主席令发布

法、决定

税收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条例、暂行条例

税收规章

此处仅指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局长

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局领导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无双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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