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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二十四、税收执法监督
1.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①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
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
③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
(1)含义: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2)特点: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
(3)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关系
都是税务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但两者截然不同:
一是监督对象不同。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
二是监督客体不同。税收执法检查的客体是税收执法行为,而税务检查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
(4)税收执法检查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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