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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4 16:19:01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六十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纳税人收到《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

  2.预缴时,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新增: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P60)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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