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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1 16:52:32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考市场价格核定。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会计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P176新增(5)、(12)}

  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⑤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新增: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扣除问题。(略)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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